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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气象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6、《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0号); 7、《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 二、办事范围: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2、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3、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体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三、办事条件: 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2、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4、安装的防雷装置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提交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3、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5、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6、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四、办事程序: (一)、受理 1、受理条件: ⑴.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⑵.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⑶.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2、岗位责任人:市气象主管机构防雷减灾办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45-2723415。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对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4、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岗位责任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减灾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审核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⑵.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是否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施工。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减灾办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签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发证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减灾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发放《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⑵.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整改后,按照原程序申报验收。 3、时限:1个工作日。 五、办理时限: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许可不收费。防雷检测机构按照湘价服[2006]163号文件,收取施工检测服务费。 七、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气象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八、监督检查:由气象主管机构政策法规科和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监督检查(监督投诉电话:0745—2710653、2715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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