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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观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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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气象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气象探测环境与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

二、办事范围: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的新、改、扩建建设工程。

三、办事条件: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影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要求;

2、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事先已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经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批准。

提交材料:

1、建设单位(业主)的申请报告;

2、拟建建筑物与气象台站平面示意图和拟建建筑物竣工后与观测场的遮挡仰角示意图;

3、当地城乡规划、建设、国土部门意见;

4、当地人民政府意见;

5、当地气象台站意见。

四、办事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气象局业务科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45-2712124。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气象局业务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 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条件进行审查;

⑵. 初审合格的,市气象局业务科进行现场堪察,以确定拟建工程是否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构成影响;

⑶.初审和现场堪察合格的,由市气象局在建设单位申请报告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印章,并将所有申报材料一同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初审或现场堪察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时限:7个工作日。

(三)、告知

1、岗位负责人:市气象局业务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同意建设的,由受理机构告诉建设申请单位(业主)。未通过的,由决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业主),并说明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

五、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许可不收费。

七、办事纪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气象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八、监督检查: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政策法规科和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监督检查(监督投诉电话:0745—2710653、2715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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