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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气象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一、办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二、办理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三、办理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经省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事程序: (一)、受理 1、受理机构和时间: ⑴.申请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县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没有设县气象主管机构的,直接向所在市(州)气象主管机构申请。 ⑵.资质受理时间为每年三月上旬。 2、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岗位责任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气球管理办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45—2723415。 4、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5、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气球管理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①.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②.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⑵.初审合格的,在《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B.评审 1、岗位责任人:市气象主管机构气球管理办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准备资质评审材料,确定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日期; ⑵.委托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⑶.介绍受理、初审情况。 3、时限:受理当月中旬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气象主管机构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市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资质评审结果后,签署认定意见。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发证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气象主管机构气球管理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 发放《施放气球资质证》; ⑵.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3个工作日。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许可不收费。评审机构按照湘价服[2006]163号文件,收取施放资质评审服务费。 七、办事纪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气象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八、监督检查: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政策法规科和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监督检查(监督投诉电话:0745—2710653、27153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