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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气球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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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气象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一、办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二、办理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三、办理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经省级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并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5、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事程序:
(一)、受理
1、受理机构和时间:
⑴.申请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县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没有设县气象主管机构的,直接向所在市(州)气象主管机构申请。
⑵.资质受理时间为每年三月上旬。
2、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岗位责任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气球管理办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45—2723415。
4、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5、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气球管理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①.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条件;
②.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⑵.初审合格的,在《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市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B.评审
1、岗位责任人:市气象主管机构气球管理办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准备资质评审材料,确定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日期;
⑵.委托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⑶.介绍受理、初审情况。
3、时限:受理当月中旬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气象主管机构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市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资质评审结果后,签署认定意见。
3、时限:2个工作日。
(四)、发证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市气象主管机构气球管理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 发放《施放气球资质证》;
⑵.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时限:3个工作日。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许可不收费。评审机构按照湘价服[2006]163号文件,收取施放资质评审服务费。
七、办事纪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气象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八、监督检查: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政策法规科和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监督检查(监督投诉电话:0745—2710653、2715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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