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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气象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气象探测环境与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7号) 二、办事对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各级气象台站。 三、办事条件: 1、新建气象台站 ⑴.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⑵.拟建气象台站站址经当地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建设、国土部门批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标准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要求; ⑶.所使用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 ⑷.从事地面气象观测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湖南省气象探测岗位合格证》; ⑸.地面气象观测站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1名,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⑹.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资料档案保管条件。 2、迁移气象台站 ⑴.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 ⑵.拟迁移气象台站站址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要求; ⑶.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大气本底台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国家站),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其他气象台站(以下简称其他站),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⑷.拟迁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同级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承担。 提交的材料: 1、当地人民政府或经当地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的建、迁站书面报告; 2、《气象台站站址勘察报告书》一式三份; ⑴.根据新建或迁移情况,报告书中的相应内容必须填报完整、准确。需签名、盖章的地方必须签名、盖章,不得空白,也不得用复印件代替; ⑵. 拟迁建气象台站现址平面示意图; ⑶. 拟新建或迁建气象台站位置平面示意图; ⑷. 新旧观测场四周(从0°开始,每间隔10°测量一次)障碍物仰角图; ⑸. 拟迁建气象台站现址四周情况平面示意图; ⑹. 拟新建或迁建气象台站位置四周情况平面示意图; ⑺. 拟迁建气象台站现址观测场四周(从正北方位开始,每间隔45°照一张)全景照片图; ⑻. 拟新建或迁建气象台站观测场四周(从正北方位开始,每间隔45°照一张)全景照片图; ⑼. 城建规划部门意见; ⑽. 市县人民政府意见; ⑾. 市气象局意见。 四、办事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气象局业务科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45-2712124。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3、时限:5个工作日(含国家站现场初步堪察,初步堪察由市气象局委派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 (二)、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气象局业务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 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条件进行审查; ⑵. 初审合格的,其他站由市气象局业务科进行现场堪察,国家站由省气象局业务处进行现场初步堪察; ⑶.初审和现场堪察合格的,其他站由市气象局在《气象台站站址堪察报告书》的“市气象局意见”栏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加盖印章,并将《气象台站站址堪察报告书》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初审或现场堪察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告知 1、岗位负责人:市气象局业务处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同意迁、建站的,由受理机构告诉申请单位,并转发批复文件。未通过的,由决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时限:3个工作日(以收到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正式批复之日起计算)。 五、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严格控制迁移气象台站。许可不收费。 七、办事纪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气象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八、监督检查: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政策法规科和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监督检查(监督投诉电话:0745—2710653、2715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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