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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施放气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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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化市气象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一、办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二、办事范围: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三、办事条件:
1、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当地施放气球管理办提出申请;
2、施放单位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作业人员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
3、施放现场符合安全要求, 24小时有专人值守,发生安全问题及时报告。
提交的材料:
1、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作业人员资格证无条件及复印件;
2、《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3、施放气球技术服务报告。
四、办事程序:
(一)、受理
1、受理条件:
⑴.施放气球作业地点符合安全要求;
⑵.施放气球作业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⑶.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2、岗位责任人:各级施放气球管理办工作人员,市级受理电话:0745-2723415。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条件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4、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岗位责任人: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施放气球管理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非机场保护区内施放系留气球,由各级施放气球管理办审批;
⑵.机场保护区内施放系留气球,由各级施放气球管理办初审,空管部门批准;
⑶.大型活动(同一地点一次施放系留气球100个以上)或军航限制区内施放系留气球,由各级施放气球管理办审批,报空管部门备案;
⑷.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由市以上施放气球管理办初审,空管部门批准。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施放气球管理办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签署《湖南省升放系留气球作业申报表》或《湖南省升放自由气球作业申报表》批准意见。
3、时限:0.5个工作日。
(四)、发证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施放气球管理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经批准同意施放的,发放施放气球标识,并告之安全注意事项;
⑵.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3、时限:0.5个工作日(需经空管部门批准的,以收到空管部门的决定起计算)。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其他部门审批时间)。
六、是否收费:许可不收费。施放气球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湘价服[2006]163号文件,收取技术服务费。
七、办事纪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气象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八、监督检查: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政策法规科和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监督检查(监督投诉电话:0745—2710653、2715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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