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 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施放气球审批).doc
怀化市气象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一、办事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二、办事范围: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三、办事条件: 1、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当地施放气球管理办提出申请; 2、施放单位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作业人员具有《施放气球资格证》; 3、施放现场符合安全要求, 24小时有专人值守,发生安全问题及时报告。 提交的材料: 1、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作业人员资格证无条件及复印件; 2、《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3、施放气球技术服务报告。 四、办事程序: (一)、受理 1、受理条件: ⑴.施放气球作业地点符合安全要求; ⑵.施放气球作业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⑶.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2、岗位责任人:各级施放气球管理办工作人员,市级受理电话:0745-2723415。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条件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4、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岗位责任人: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施放气球管理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非机场保护区内施放系留气球,由各级施放气球管理办审批; ⑵.机场保护区内施放系留气球,由各级施放气球管理办初审,空管部门批准; ⑶.大型活动(同一地点一次施放系留气球100个以上)或军航限制区内施放系留气球,由各级施放气球管理办审批,报空管部门备案; ⑷.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由市以上施放气球管理办初审,空管部门批准。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施放气球管理办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签署《湖南省升放系留气球作业申报表》或《湖南省升放自由气球作业申报表》批准意见。 3、时限:0.5个工作日。 (四)、发证与告知 1、岗位责任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施放气球管理办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⑴.经批准同意施放的,发放施放气球标识,并告之安全注意事项; ⑵.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3、时限:0.5个工作日(需经空管部门批准的,以收到空管部门的决定起计算)。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不含其他部门审批时间)。 六、是否收费:许可不收费。施放气球技术服务机构按照湘价服[2006]163号文件,收取技术服务费。 七、办事纪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气象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八、监督检查: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政策法规科和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的规定监督检查(监督投诉电话:0745—2710653、27153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