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结合气象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中国气象局机关内设机构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司、处正职领导;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的行政副职领导;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气象局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的行政副职领导及所属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处室正职领导;地(市、州)、县气象局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的行政副职领导;气象部门所属企业、公司的主要领导。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按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上级内审机构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内审机构进行审计;上级内审机构对下级内审机构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公司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以及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和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动时,由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委托实施的审计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需要离任后进行审计或暂缓审计的,由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党组(委)批准后执行。因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审计项目,由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商内审机构后提出意见,报请本级党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是指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和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涉及经济活动中的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和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各级党组(委)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列入本单位干部管理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内容,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第六条 人事、计财、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内审机构,充实审计力量,保证审计经费,提高工作质量。 第七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人事部门商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务,与内审机构共同协商后,列入内审机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第八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内审机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和被审计单位。委托书的内容包括被审计领导姓名、审计范围、审计重点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年度一般为该领导干部任职期的近三年。任职期不满三年的,审计整个任期。如审计需要可追溯到以前年度任职期。 第十条 内审机构接到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后组织审计组,拟订审计工作方案,实施审计三日前将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审计小组应由内审机构为主,人事、纪检监察、计财等部门派员参加。审计组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要积极配合审计组工作,不得拒绝、干涉或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聘请兼职审计人员和特殊情况下将部分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需具备内审机构颁发的内审人员上岗证和专业资质证明。内审机构要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和检查监督,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有权向内审机构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内审机构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下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在审计前五日内,如实向审计组提供下列书面资料,并对提供的书面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一)单位章程、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管理制度; (二)任职期间所在单应预算执行情况,管理指标和财务指标完成情况; (三)任职期间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四)单位年度预决算财务报告、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 (五)单位资产清单及债权、债务情况; (六)涉及重要的财务收支活动的会议记录及经营计划、合同、协议等; (七)有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或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报告; (八)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实施审计前,审计组应向人事、纪检监察、计财等部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情况,可采取适当形式向被审计单位的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和各类财务收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有无授意或指使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的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与有效性,执行财经法规情况; (三)单位重大经济决策的合规性与科学性,有无违反决策程序,超越审批权限,导致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情况; (四〕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合法性,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各类资金的管理、使用效益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 (六)管理指标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 (七)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期间履行职责、廉洁从政情况。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要根据审计工作底槁向派出的内审机构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其主要内容: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或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等有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审计中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及评价; (五)违纪违规处理建议及依据; (六)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组向内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审计组,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内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向本级党组(委〕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同时抄送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 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范围、审计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内审机构认定的经济责任,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改进财务收支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建议; (四)要求被审计单位纠正、处理的事项及依据。 第十九条 人事部门应将内审机构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与经常性的干部考察、考核情况相结合,使之成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非法干预、阻挠经济责任审计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对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有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确认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给予责任人必要的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归入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内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坚持原则,防范审计风险。经济责任审计形成的各种资料、文件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气象局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气象局《全国气象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中气审发[1998]4号)即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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