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气象局文件
湘气办发[2004]163号
关于下发气象政务公开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气象局、省气象培训中心、省人影办、省防雷中心、省气象局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省气象学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关于加强气象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气发[2004]186号)精神,省局对涉及社会管理职能的省(含)以下气象主管机构承担的行政许可项目和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务公开的规定进行了规范,制作了《湖南省气象局政务公开事项统计表》(10项)和《湖南省气象学会办事公开项目表》(2项),主要包括:气象台站迁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人工影响天气组织和个人资格审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和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升放无人驾驭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现下发给你们。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市(州)气象学会要按照公开事项明确的实施主体、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事纪律执行。如有必要还可结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制定更为具体的实施程序,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此前所发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湖南省气象局政务公开事项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2、湖南省气象局政务公开事项统计表(1-11)
3、湖南省气象学会办事公开项目表(1-2)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气象 政务 公开 事项 通知
抄送: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
湖南省气象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31日印发
校对:马福辉
附件一:
湖南省气象局政务公开事项
法律、法规、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6、《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7、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地方国家气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1]1号)
8、《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3 号)
9、《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5号)
10、《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7号)
11、《关于加强气象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气发[2004]186号)
附件二:
湖南省气象局政务公开事项统计表(一)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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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门 |
职务 |
姓名 |
主要职责 |
办公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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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 |
党组书记
局长 |
祝燕德 |
主持全局工作 |
5600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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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 |
党组成员
纪检组长 |
费中运 |
分管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党委、工会、气象学会工作 |
5600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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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 |
党组成员
副局长 |
潘志祥 |
分管业务、科研、人影办、老干工作 |
5600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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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 |
党组成员
副局长 |
刘家清 |
分管法规、计财、科技服务与产业、后勤、安全工作 |
5600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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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助理 |
正处 |
何 逸 |
协管科技服务与产业工作 |
5516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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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主任 |
崔新成 |
主持办公室工作 |
5600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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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服务处 |
处长 |
李文华 |
主持业务服务处工作 |
5600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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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发展处 |
处长 |
陈江民 |
主持科技发展处工作 |
560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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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处 |
处长 |
江卫平 |
主持计划财务处工作 |
56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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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教育处 |
处长 |
蔡奇亮 |
主持人事教育处工作 |
560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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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处 |
处长 |
陈胜华 |
主持政策法规处工作 |
560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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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审计处 |
处长 |
杨开明 |
主持监察审计处工作 |
5523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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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政工处) |
书记 |
刘甫成 |
主持机关党委工作 |
5525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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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干部工作办公室 |
主任 |
田长春 |
主持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工作 |
5506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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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 |
常务副主任(正处) |
高继林 |
主持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
5554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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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气象学会 |
秘书长 |
杨治惠 |
主持学会秘书处工作 |
560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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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气象局政务公开事项统计表(二)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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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气象台站的迁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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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 |
省气象局业务服务处 吴子佳 副处长 5525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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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气象台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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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地方经济发展需要新建气象台站;
2、气象探测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严重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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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新建台站由当地政府提出报告,迁建由气象台站提出报告):①新建、迁建报告,包括站点的基本参数(区站号(不含新建站)、经度、纬度、气压感应器的拔海高度)、建站时间、历史沿革、此次变动的原因、拟变动的地点及观测环境,并说明变动所引起的经费解决途径。②《气象台站站址堪察报告书》一式三份(A4纸),包括:观测资料影响报告,环境破坏程度和过程报告,政府对新建或迁建气象台站的意见和对观测环境保护的承诺,新、旧站址周围16个方位的照片,气象台站现在位置和拟建位置平面图(含周边障碍物海拔高度),土地证(新征用地)复印件,城市规划图复印件或城建规划部门的城建规划证明;
2、市、州气象局受理并进行初步勘察,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局业务服务处;省局进行现场勘察,一般气象站(含二级农气站)由省局审批,报中国气象局备案;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探空站、农试(气)站、天气雷达站由省局提出复审意见,报中国气象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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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省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按审批权限20日内审批或上报(含现场勘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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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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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纪律 |
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接受申请人吃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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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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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气象局政务公开事项统计表(三)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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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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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 |
省气象局业务服务处 吴子佳 副处长 5525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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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建设单位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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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有效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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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提交以下申请材料:①建设单位(个人)的报告;②当地建设规划部门的意见;③当地政府(县以上)的意见(需要当地气象部门采取避让措施的);④新、改、扩建建设工程与气象台站位置平面图(含新、改、扩建工程建筑物海拨高度);⑤《湖南省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报批表》一式三份;
2、建设单位(个人)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市(州)气象主管机构现场勘察,提出复审意见,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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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省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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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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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纪律 |
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接受申请人吃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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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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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气象局政务公开事项统计表(四)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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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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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 |
省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 高继林 常务副主任 电话:5554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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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开展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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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条
件 |
1. 是法人或法人设立的机构;
2. 具有作业指挥资格证的人员2人以上,具有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每套火箭发射装置2人以上、每门高射炮3人以上;
3. 所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设备和炮弹、火箭弹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4.具有高炮、火箭发射架等设备库房和有关部门批准的炮弹、火箭弹专用库房;
5. 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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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提交以下申请材料:①法人单位证明;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③作业指挥和操作人员资格证复印件;④作业设备和弹药合格;⑤《湖南省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⑥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
2、向市(州)人影办提出申请,市(州)人影办初审报省人影办审批;
3、每年评审、审批一次,由省人影办通过湖南气象网站或其他方式提前三个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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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省人影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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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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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纪律 |
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接受申请人吃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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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组织资格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由持证组织申请换证。
2、有效期内应每年进行年检,并填报《湖南省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年检表》。 |
湖南省气象局政务公开事项统计表(五)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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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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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 |
省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 高继林 常务副主任 电话0731-5554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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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从事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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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条
件 |
1、年满18周岁,身心健康,政治思想好;
2、作业指挥人员应具备气象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作业操作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熟练掌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业务规范、安全规定和操作技能;
4、经省人影办组织培训,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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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提交的申请材料:①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所在单位出据的政治表现;②健康状况证明及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③《湖南省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个人资格申请表》一式三份。
2、向市(州)人影办提出申请,市(州)人影办初审后,报省人影办复审,合格的参加省人影办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省人影办发证。
3、每年评审、审批一次,由省人影办通过湖南气象网站或其他方式提前三个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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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省人影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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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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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纪律 |
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接受申请人吃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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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个人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由持证人申请换证。
2、有效期内应每年进行年检,并填报《湖南省地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年检表》。
3、作业组织实施作业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将作业人员名单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
湖南省气象局政务公开事项统计表(六)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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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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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 |
市(州)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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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从事施放气球的企、事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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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条
件 |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申请甲、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分别具有8名、6名、4名《施放气球资格证》的持证人员;持证人员中分别应有3名、2名、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工作人员;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必要的设备和器材。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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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提交的申请材料:①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②人员登记表及人员资格证复印件;③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④《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2、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当地没有气象主管机构的,直接向市(州)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并进行现场考察,初审合格的报市(州)气象主管机构。由市(州)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评审,评审合格的发给资质证。
3、每年评审、审批一次,由当地市(州)气象主管机构通过气象网站或其他方式提前三个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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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市(州)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含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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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按湘价函[2003]152号文件收取资质评审服务费:甲级3000元/个, 乙级2000元/个,丙级150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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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纪律 |
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接受申请人吃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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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资质证三年内有效。每年4月底以前,由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年审,年审应填报《湖南省施放气球资质年审表》,年审不合格的,及转借或者涂改资质证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注销资质。 |
湖南省气象局政务公开事项统计表(七)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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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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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 |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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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事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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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条
件 |
1、施放单位应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作业人员应具有资格证;
2、施放无人驾驭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3、施放现场和施放天气符合必要的安全条件,有专人24小时值守,发生安全问题及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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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提交的申请材料:①本次施放气球活动合同书复印件;②施放气球资质证、资格证复印件;③《施放气球申请表》一式三份;
2、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现场考察;
3、施放系留气球,非机场保护区内由施放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批;机场保护区内由气象主管机构初审,空管部门批准;大型活动(同一地点一次施放系留气球100个以上)或军航限制区内由气象主管机构审批,报空管部门备案;
4、施放无人驾驭自由气球由施放所在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空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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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办理完毕(含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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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按湘价函[2003]152号文件收取服务费:①系留气球技术服务费30元/个,每增加一天加收10元/天。检测技术服务费5元/个。②无人驾驭自由气球技术服务费100元/个,每增加一天加收30元/天。检测技术服务费1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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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纪律 |
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接受申请人吃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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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取消施放活动及时报告审批机关,更改施放时间、地点、数量,另行报批。 |
湖南省气象局政务公开事项统计表(八)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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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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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 |
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马福辉 副处长 551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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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企、事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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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条
件 |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遵纪守法,社会信誉好;
2、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省气象学会颁发的相应的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甲、乙、丙级资质单位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3名、2名、1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5名、4名、3名,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4、企业申请甲、乙、丙级资质,其注册资金分别不得少于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
5、甲、乙、丙级资质单位近三年来必须一直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并分别完成项目总值不少于6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其中,至少分别承担过一项1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项目;所承担的设计和施工工程均通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运行良好,用户满意;
6、规章制度完善,并能有效的实施;具有相应的技术规范、标准化资料和档案保管设施。
7、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计、施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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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程
序 |
1、提交的申请材料:①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 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组织代码证》的复印件; ④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和防雷技术资格证书,其中外聘人员应注明是专职或者兼职及原工作单位等情况,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必须提供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⑤近三年来实际完成的主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项目表;及三个与申请资质级别相当规模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用户)的使用证明;⑥两个与申请资质等级规模接近的已建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资料,包括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合同、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记录、预算、决算、验收报告、用户意见等。⑦企、事业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实施细则等;⑧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工程质量管理评定办法等;
2、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向所在地市(州)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市(州)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初审和现场考察,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评审,评审合格的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复审,复审合格的二十日内颁发资质证。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初审,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评审,评审合格的二十日内颁发资质证。
3、每年评审、审批一次,由省气象主管机构通过湖南气象网站或其他方式提前三个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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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省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含评审)或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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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按湘价函[2003]152号文件收取资质评审服务费:甲级4000元/个,乙级2500元/个,丙级200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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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纪律 |
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接受申请人吃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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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资质证三年内有效。每年4月底以前,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年审,年审应提供《年检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年审不合格或不参加年审的,注销资质。 |
湖南省气象局政务公开事项统计表(九)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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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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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 |
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马福辉 副处长 551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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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专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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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条
件 |
1、政府或防雷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机构;
2、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甲、乙级为综合检测资质,适用于国家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各类防雷装置检测;丙级为单项资质,适用于特殊行业单位或场所的防雷装置自检
3、甲、乙级资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须具有事业单位登记证,并赋予了防雷装置检测(监测)的职能。
4、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省气象学会颁发的相应的防雷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甲级资质单位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2人,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乙、丙级资质单位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4人、3人;
6、规章制度完善,并能有效的实施;具有相应的技术规范、标准化资料和档案保管设施;
7、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检测资质等级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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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程
序 |
1、提交的申请材料:①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 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④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和防雷技术资格证书,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必须提供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⑤防雷装置检测仪器设备简表、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简表、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及相关规章制度。
2、向所在地市(州)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市(州)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初审和现场考察,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评审,评审合格的发给资质证书。
3、每年评审、审批一次,由省气象主管机构通过湖南气象网站或其他方式提前三个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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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省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含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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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按湘价函[2003]152号文件收取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服务费:300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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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纪律 |
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接受申请人吃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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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资质证三年内有效。每年4月底以前,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年审,年审应填报《年检报告书》等相关资料,年审不合格或不参加年审的,注销资质。 |
湖南省气象局政务公开事项统计表(十)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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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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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 |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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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重要物资仓库建设;电子、电力设备设施和信息系统等建设;易燃易爆物品库、站、场所建设;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场所、设施建设以及高雷击区的防雷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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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条
件 |
1、拟建工程按规定设计了防雷装置;
2、防雷装置设计符合标准、规范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3、防雷装置设计、设计审查、施工、检测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
4、防雷装置设计文件通过了防雷专业技术审查;
5、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全、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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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提交的申请材料: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与受理书1份;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书1份;③建设工程施工图(或专门的防雷装置施工图)1套;④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专业技术审查意见书1份;⑤防雷装置设计、设计技术审查、施工、检测单位资质证复印件各1份;⑥设计、设计技术审查、施工、检测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
2、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或政务中心办理。登记领表→准备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下达审核决定→领取审核结果→抄告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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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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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按湘价函[2003]152号文件收取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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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纪律 |
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接受申请人吃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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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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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气象局政务公开事项统计表(十一)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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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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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 |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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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重要物资仓库建设;电子、电力设备设施和信息系统等建设;易燃易爆物品库、站、场所建设;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场所、设施建设以及高雷击区的防雷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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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条件 |
1、防雷装置设计及修改设计经过了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按批准的图纸施工;
2、防雷工程施工全过程经过了防雷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跟踪检测并符合标准;
3、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全、规范。 |
|
办
理
程
序 |
1、提交的申请材料: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决定书;②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防雷装置施工图及变更设计通知书;③防雷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报告书;④防雷装置竣工图;⑤所用防雷产品技术资料及合格证。
2、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或政务中心办理。准备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材料→受理→现场验收→下达验收决定→领取验收结果→抄告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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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气象主管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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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按湘价函[2003]152号文件收取防雷装置施工质量技术检测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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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纪律 |
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接受申请人吃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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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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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湖南省气象学会办事公开项目表(一)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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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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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 |
省气象学会 杨治惠 秘书长 560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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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设计审核、施工、竣工验收和防雷装置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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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条
件 |
1、防雷设计、设计审核技术人员资格证:
具备防雷、气象、建筑、通信、电子、电力、计算机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师以上职称,且从事防雷工作3年以上。
2、防雷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防雷装置检测技术人员资格证:
具有防雷、气象、建筑、通信、电子、电力、计算机等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3、防雷专业考试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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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提交的申请材料:《湖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报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及两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
2、向所在地市(州)气象学会提出申请,当地气象学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上报湖南省气象学会复审;省气象学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复审合格的,发给《湖南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准考证,参加省气象学会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资格证。
3、每年评审、审批一次,由省气象学会通过湖南气象网站或其他方式提前三个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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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省气象学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含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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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按湘价函[2003]152号文件收取防雷人员资格证评审服务费:10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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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纪律 |
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接受申请人吃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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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资格证三年内有效,每年4月底以前由省气象学会年审,年审不合格或不参加年审的,注销资格。每三年至少参加培训一次。 |
湖南省气象学会办事公开项目表(二)
填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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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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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单位(承办单位、职务、电话) |
省气象学会 杨治惠 秘书长 560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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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从事施放气球作业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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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条
件 |
1、经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
2、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出具了身体健康证明;
3、身体健康状况及年龄不符合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规定的,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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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提交的申请材料:《湖南省施放气球资格证报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和两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
2、向所在地市(州)气象学会提出申请,当地气象学会组织培训,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上报湖南省气象学会审批;由省气象学会组织考试、考核和复审,合格的发给资格证;
3、每年评审、审批一次,由省气象学会通过湖南气象网站或其他方式提前三个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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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省气象学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含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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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按湘价函[2003]152号文件收取施放气球作业上岗批准服务费:50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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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纪律 |
严格依法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接受申请人吃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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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资格证三年内有效,每年4月底以前由省气象学会年审,年审不合格或不参加年审的,注销资格。每两年至少参加培训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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