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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气象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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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气 象 局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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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发[2004]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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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气象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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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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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9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12号令,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决定》规定,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的500项行政审批项目,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其中涉及气象行政许可项目3项。此前,国务院曾三次作出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截止目前,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经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共取消1项气象行政审批项目;转变2项气象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方式;设定3项气象行政许可;依法继续实施7项行政许可项目(见附件)。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强气象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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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继续加强与当地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办事机构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气象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和保留情况。同时,密切配合当地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做好依据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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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根据《决定》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的要求,中国气象局正在组织修订、制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明确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予以公布;对于依据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主动提出修订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建议,争取列入地方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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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继续实施由《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或者审批场所进行公示,并及时向当事人提供格式文本。同时,严格遵守行政许可程序、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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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行政许可内部工作规则。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行政许可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减少许可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对于需要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指派专人办理,明确职责分工,严格内部办理期限,完善层级监督,建立许可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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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经费预算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为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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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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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调整和保留的气象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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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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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探测规范的制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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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2年11月1日,国发[20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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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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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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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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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5月19日,国发[200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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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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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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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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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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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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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据《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7项,与国务院审批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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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象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许可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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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气象台站(含特种观测站)的迁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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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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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我国从事气象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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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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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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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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